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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原指定公告之6項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民俗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名稱。

刊登日期:2018/3/14
發文日期:2018/3/14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479A號
主旨:本府原指定公告之6項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民俗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名稱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。一、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第3條、第111條,爰就本府原指定公告之下列6項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,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「民俗」,並廢止原公告之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名稱:
(一)、北港朝天宮迎媽祖(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)。
(二)、口湖牽水車藏(狀)(雲林縣萬善同歸牽水狀維護協會)。
(三)、雲林六房媽過爐(中華民國六房媽會)。
(四)、馬鳴山五年千歲吃飯擔(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)。
(五)、馬鳴山五年千歲五年大科(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)。
(六)、五股開臺尊王過爐(五股開臺尊王管理委員會)。
二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2479A號。
三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對於本公告不服者,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並送達本府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),並將正本送達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